為合理化房屋稅負、落實居住正義,行政院會今(21)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「房屋稅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,課以較高稅率,並修正低價住家房屋免徵房屋稅適用對象及戶數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
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,為健全房巿,財政部依據行政院今(112)年7月通過的「房屋稅差別稅率2.0方案」,擬具「房屋稅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,課以較高稅率;另修正低價住家房屋免徵房屋稅適用對象及戶數,以防杜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規避稅負。
陳院長強調,修法後將可減輕單一自住者的負擔、鼓勵房屋有效利用、合理化房屋稅負,落實居住正義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,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,早日完成修法程序
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:
(一)房屋持有人持有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,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2%至4.8%,且各地方政府均應在該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,採全數累進課徵。(修正條文第5條)
(二)增訂直轄巿及縣(巿)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,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,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,由中央政府補足;未訂定差別稅率者,應依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計課每年房屋稅。(修正條文第6條)。
(三)修正房屋稅改按年計徵,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,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,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。(修正條文第6條之1)。
(四)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,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。(修正條文第15條)。
(五)修正條文第4條至第7條、第12條及第15條,自113年7月1日施行。(修正條文第25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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