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民眾假藉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或直系血親,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,倘經國稅局調查認定係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屬租稅規避者,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,除補徵稅款外,並按補稅金額加徵15%滯納金及加計利息。
舉例說明,甲君於111年6月間申報贈與公設地予孫子乙君,國稅局依規定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,但乙君於受贈次月即出售該公設地予丙君,取得價款2,244萬元,經國稅局調查發現,甲君在辦理贈與稅申報前,即與丙君談妥該筆土地買賣事宜,顯見甲君係利用私法自治、契約自由原則,以贈與公設地免徵贈與稅之外觀形式,實則使乙君獲得出售土地價款2,244萬元,所以依經濟實質認定甲君贈與標的為上開出售土地價款,需補徵贈與稅200萬元[(2,244萬元-免稅額244萬元)*稅率10%],並加徵15%滯納金及加計利息。
民眾如形式上假藉移轉公設地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,實際上卻是贈與應稅財產,有租稅規避情事,除會被補稅外,還會被加徵15%滯納金及加計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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